重现:韩少功的读史笔记_第13章 和合之制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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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13章 和合之制 (第2/4页)

公产制,也无纯粹的私产制,与欧洲人走的从来不是一路。

    从春秋时代的“井田制”开始,历经汉代的“限田法”、北魏的“均田法”等等,私田都是“王田”王莽语,“王田”也多是私田,基本上是一种统分结合的公私共权。小农从政府那里授田,缴什一税,宽松时则三十税一,差不多是“责任制承包经营”,遇人口资源情况巨变或者兼并积蔽严重,就得接受政府的调整,重新计口派田,再来一次发包,没有什么私权的“神圣不可侵犯”。后来孙中山、毛泽东、邓小平的土地改革政策,也大都是国家导控之下“耕者有其田”这一均产传统的延续。

    很多学者不大习惯这种非“公”非“私”的中和,甚至不大愿意了解这一盆不三不四的制度糨糊。特别是在十六世纪以后,欧洲的工业革命风云激荡,资本主义结下了甜果也结下了苦果,知识精英们自然分化出两大流派,分别探寻各自的制度公理,以规制人间越来越多的财富。

    流派之一,是以“公产制”救世,这符合基督教、伊斯兰教——尤其符合犹太教的教义。作为西方主要教派,它们都曾提倡“教友皆兄弟姐妹”的教内财产共有,闪烁着下层贫民的理想之光。欧洲早期社会主义者康帕内拉、圣西门、傅立叶等,不过是把这种公产制由宗教移向世俗,其中很多人本身就是教士。接下来,犹太人马克思不过是再把它从世俗伦理变成了批判的政治经济学。显而易见,共产主义不是天上掉下来的,在某种意义上只是欧洲文化几千年修炼的终成正果,对于缺乏宗教传统的中国人来说当然有些陌生。公产制在表面词义上能与中国的“公天下”接轨,正如“自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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